新京報快訊(記者王煜)今日(12月4日),江蘇豐縣原副縣長郭學習受賄一案二審宣判。新京報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郭學習構成受賄罪,涉案總金額295.026萬元,鑒於其有立功行為,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人民網信息顯示,郭學習出生於1965年7月,江蘇邳州人,1984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邳州市委委員、常委、副書記,徐州市委副秘書長、市接待辦主任等職。2011年6月起,郭學習擔任豐縣縣委副書記、縣長。2015年10月,郭學習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江蘇省檢察院官網信息顯示,2016年1月28日,江蘇省檢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郭學習。

值得注意的是,在郭學習涉嫌受賄落馬之前,徐州當地網絡論壇曾出現一封舉報信,檢舉郭學習涉公車私用等問題,不僅準確列出公車私用的車牌號、時間、用途和詳細過程,還配發照片。一名紀檢幹部接受江蘇當地媒體采訪時稱,“這樣詳細專業的檢舉信,前所未有,一定有專人花時間來跟蹤拍攝,車牌號非常清晰,令人震驚。”

郭學習涉嫌受賄一案,於2016年5月12日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南京中院一審認定郭學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此後,郭學習提出上訴。

今日,江蘇省高院二審公開宣判郭學習受賄案。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間,郭學習利用擔任邳州市計劃與經濟委員會(後更名為邳州市發展計劃與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徐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豐縣人民政府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周恒昶、邱大誌、夏繼文、章紅等人在貸款額度、企業改製、土地開發、申報補貼、工作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95.026萬元。

法院認為,郭學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郭學習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郭學習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郭學習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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