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當日用不文手勢,指保安並大叫「打我呀!」資料圖片■梁頌恆當日用不文手勢,指保安並大叫「打我呀!」資料圖片

官指不可使用武力闖會議室 議員身份非「護身符」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青症雙邪」梁頌恆和游蕙禎,涉嫌於前年11月2日宣誓風波中,聯同3名助理衝擊立法會會議室。案件經審訊後,九龍城裁判法院昨日裁定5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裁判官指出,梁頌恆和游蕙禎當時仍未正式完成宣誓,故並非合法議員,保安有權阻止兩人進入會議廳;就算二人當天仍是立法會議員,若行為涉及刑事罪行,包括使用過分武力衝擊,都不能豁免刑事罪責,而3名同行助理也不能藉詞以梁游仍是議員身份做「護身符」,肆意衝擊保安人員防線。

5名被告依次為梁頌恆(30歲)、游蕙禎(25歲)、楊禮康(24歲)、鍾雪瑩(25歲)以及張子龍(29歲),各被控1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1項「強行進入」交替控罪。由於5人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另外一項企圖強行進入的交替控罪則不需考慮。梁游二人不作求情,案件押後至6月初判刑,並為第三被告楊禮康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5名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批梁游證供不合邏輯

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昨日宣讀近一個半小時判詞,裁判官指梁頌恆及游蕙禎證供多番出現矛盾,不合理亦不合邏輯,例如聲稱事前無為再去會議室一事溝通,但閉路電視片段所見,他們事前必定有討論,否則不會迅速且巧合地聚首一堂。

判詞提到,當時他們在會議室側門擾攘20分鐘,不是一段短時間,沒有選擇離開是有共同目的,以人數、陣勢及身體壓迫保安,擾亂秩序導致會議暫停,亦有保安受傷要送院。

其間有保安聽到梁頌恆高喊「打我呀」,裁判官認為是挑釁保安,因為入不到會議室而失控,強調即使他們當日仍是議員,都不可非法使用武力強闖會議室。

王官進一步解釋,梁頌恆及游蕙禎當時是否立法會議員,與他們有否干犯刑事罪行,兩者並無關連,若他們行為涉及刑事罪行,就算是議員身份也不可以此作「護身符」免除刑責。

案件並非立法會內務事務,首要是維持會議廳公共秩序及安寧。王官又指法庭過往都處理過涉及立法會的刑事案,無損立法會尊嚴,亦無違反不干預原則。

王詩麗跟提到3名被告助理,指3人不能藉詞而肆意衝擊保安人員的防線。王官舉例,即使戲院職員錯誤地拒絕一名持有有效戲票的人士進場觀看電影,該人士亦不能連同其他人使用過分武力,甚至推撞、襲擊戲院職員,強行進入戲院。

主席禁梁游入會議室合法合理

判詞指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當天下達命令禁止梁游進入會議室,命令合法合理,保安不讓二人進入是盡忠職守。事實上梁頌恆和游蕙禎當時仍未正式完成宣誓,故並非合法議員,亦不應以此作為「護身符」作出違法行為,很明顯當天各人是使用了過分武力。

梁頌恆在法院外回應傳媒,稱唯一後悔的是「我應該鎖我孎U理鷇〝衎蛂v,並笑言「不過可能告我非法禁錮」。被問及會否擔心被判坐監,梁回應「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梁游二人表示案件仍有很多法律爭議「未解決」,會考慮上訴。

控罪指,梁游和3名助理2016年11月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立法會1號會議室外,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即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另外,5人被控於同日連同他人企圖以暴力方式進入1號會議室。

衝擊致多名保安受傷送院

案情指2016年11月2日立法會在會議廳進行會議,立法會主席在2016年10月25日以書面宣告押後為第一和第二被告監誓,他們不得參與11月2日的會議。5名被告與其他助理共十多人於11月2日下午到達會議室側門,並衝向保安人員的防線。其中,梁頌恆當時手抓側門門楣,企圖跳高跨越保安防線,又大聲說「打我呀」;游蕙禎衝前用手推開保安人員;楊禮康用身體壓前衝擊保安人員防線,並叫喊「一二、一二」;鍾雪瑩擊打保安人員的手,又扶側門門框嘗試借力把身體向前推壓向保安人員,還大罵保安人員;張子龍則用粗言穢語辱罵保安人員,用身體壓向保安。事件導致多名保安人員受傷,更有保安人員在混亂中暈倒,部分保安事後須送往瑪麗醫院接受檢查。


本文來源:http://paper.wenweipo.com/2018/05/12/YO18051200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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