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審議刑法修正案 侮辱國歌可囚3年

內地的《國歌法》實施近一個月,「侮辱國歌入刑」正式被提上議程。內地官媒報道,《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於周二(31日)提交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擬在刑法第299條「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增加一項規定,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國歌法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刑法應對如何追究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以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超英表示,「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國歌法通過後,有必要對刑法第299條作相應補充,「明確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

為此,《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在第299條中增加一項規定為,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由周一(30日)開始,一連6日在北京舉行,期間將會審議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相信即包括月初已在內地開始實施的《國歌法》;若草案獲通過,預料須經由香港本地立法才實施。有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認為,毋須就《國歌法》設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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